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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交通事故律师:哪些车辆属于“机动车”?2023-06-28 17:3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明确界定了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各类汽车。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例如生活中的公交车、大巴车等属于大型汽车,而单位或家庭购置的商务车、私家车等属于小型汽车,运送货物的货车根据重量和长度的不同分为大型货车和小型货车,但是都属于汽车的范畴。

  二、专用车。专用车是指安装有专门设备并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三、特种车。特种车与专用车的主要区别是特种车大多为紧急用车辆,主要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四、电车。电车又细分为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电车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有轨电车铺设有轨道,在轨道上行驶,常见于市郊的有轨电车公交;而无轨电车则不需要在轨道上行驶,常见于市内的电车公交。

  五、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内的各类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六、农用运输车。包括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在内的农用运输车都属于机动车。

  七、拖拉机。各类农用拖拉机包括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以及手扶拖拉机等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八、挂车及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本身无动力需依靠其他车辆牵引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以及自行设计制造的轮式专用机械等均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九、部分电动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而言,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是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质量较重、车速较快的电动车辆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是有区别的,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属于相对强者,可能分担更大比例的事故责任,对事故车辆的定性直接影响事故责任的判定,因此明确“机动车”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要永辉律师,要律师具有十年专业律师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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